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56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社区三湘南湖建材市场2区5栋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801836X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2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419.28元及诉讼费106元,由被执行人***、***于当日给付6000元(此款已给付),余欠部分在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562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