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13747号 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社区三湘南湖建材市场2区5栋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