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双发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1602、1603室6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湘01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913.16元,迟延履行利息156元(以物业费7913.16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基准利率,自2024年10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2月19日),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8144.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144.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