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双发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1602、1603室6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湘01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号房屋(权证号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号房屋(权证号码:×××**)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