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1602、1603室6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湘01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号房屋(权证号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号房屋(权证号码:×××**)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