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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姑苏民催字第0026号 申请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0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3年7月1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2006589,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滨海福马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3年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