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姑苏民催字第0026号
申请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0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3年7月1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2006589,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滨海福马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3年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