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民初字第0092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30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