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94号
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岩,组织机构代码202899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庆**村**号**幢**单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升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4元,由原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