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2505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30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迪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026元,由原告新乡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