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1266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雄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1917634.4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责任限额1917634.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7634.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