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6787号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