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6787号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