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233号
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121473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9173P。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董事长。
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田学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