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156号
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121473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9173P。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