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建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20号 原告:国建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4-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CE933J。 法定代表人:**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9173P。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建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建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建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