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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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1179号
原告: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6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均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4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鄂0191民初10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