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57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D栋4层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