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57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D栋4层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武汉维尔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