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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5民初35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原告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向原告某甲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某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