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10479号
原告:连云港永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永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定于2022年9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连云港永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永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