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4民初503号
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滨江路5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QJPPWOA。
经营者:**,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144459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元(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湘阴县家业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