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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5783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宜,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原告:***,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刘现花,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144459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宜、***、***、刘现花与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通知***、**、**宜、***、***、刘现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其在本院通知后,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刘现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