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5783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宜,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原告:***,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刘现花,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144459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宜、***、***、刘现花与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通知***、**、**宜、***、***、刘现花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其在本院通知后,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刘现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