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49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