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2625号
申请人: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99561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纳林陶亥镇新庙村阿会沟社社,组织机构代码:790171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阿镇阿勒腾席热路盛邦大厦**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564165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国银行温州市瓯海区支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104000522766851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