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伊金某某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99561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纳林陶亥镇新庙村阿会沟社,组织机构代码:790171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阿镇阿勒腾席热路盛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4165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