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伊金某某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99561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纳林陶亥镇新庙村阿会沟社,组织机构代码:7901718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阿镇阿勒腾席热路盛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4165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