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9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注册号500110000007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0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