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锅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477号 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清溪桥120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888X7。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九锅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九锅箐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032039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锅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