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2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晨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168号惠通大厦9单元91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2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钱江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