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执1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晨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168号惠通大厦9单元91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湖南鼎晨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部分债务,现尚余34960元未履行到位。申请人湖南鼎晨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9)湘01民初318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