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6971号
原告:***,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
被告:***,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与被告周某、***、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185.32元,合计210.3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2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