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14020号
原告: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楼**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楼**1D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与被告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中载明买受人为洁能公司。经本院调查核实,洁能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