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与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14020号 原告: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楼**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楼**1D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与被告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中载明买受人为洁能公司。经本院调查核实,洁能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