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41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2、3号楼2层201-209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科技园区**中路11号3号厂房A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优稳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