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166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变更后诉请据实收取),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会 二О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