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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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166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变更后诉请据实收取),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会
二О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