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赵苏窕(特别授权),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之妻。

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邱飞翔。

委托代理人:俞翰林(特别授权),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颜 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柳春

代书记员  陈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