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居委许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生命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皇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向本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因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准许,并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