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安庆生命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生命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皇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居委许家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78429.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