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年月日
拟稿年月日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三执民字第1038-2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三门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三门支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18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