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高枧金湖洋开元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4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告所在地不等于原告住所地,应属约定不明;本案实际交货地在***市,即合同履行地在***市,本案应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均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有纠纷,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海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