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终1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高枧金湖洋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交、减免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取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杰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