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尊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山州会理县。
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
浙江尊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与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25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尊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73,0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尊华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3425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