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323-1号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圩镇下坡村红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0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其在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以(2014)北执字第3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账号为45×××27账户上的存款444035元至本院银行账户,用以清偿本案债务。该款除扣除执行费5900元外,剩余438135元(其中本案400000元,逾期履行债务利息38135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