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龙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981民初914号 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奇峰创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0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桂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0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5月25日,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