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5000号
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1981Y。
法定代表人:周世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浩,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城南一路0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7187W。
法定代表人:彭世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履行完毕,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知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