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4221号
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0号。
法定代理人:王文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
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卓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