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7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经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5773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