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925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8110M。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061042。
法定代表人:周淑菊。
原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9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滨海新区××路××号的房屋。申请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滨海新区××路××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滨海新区××路××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