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77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总经理。
被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