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773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振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