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民终2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信业城市建设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恒信业城市建设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七十二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三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17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业城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中第20条争议解决第20.4仲裁或诉讼中载明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中煤七十二公司住所地位于埇桥区,案涉工程也位于埇桥区,宿州市埇桥区对本案具备管辖权。
信业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煤七十二公司、中建三局三公司、中建西北公司配合信业城建公司办理进场手续;2.判令中煤七十二公司、中建三局三公司、中建西北公司赔偿损失共计413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煤七十二公司、中建三局三公司、中建西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信业城建公司与中煤七十二公司、中建三局三公司、中建西北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包合同,约定工程位于宿州市城市棚户区××路××#地安置区(五一花园)、大泽西安置区(浍泽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其中在第20条、争议解决,第20.4仲裁或诉讼中载明: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其争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驳回信业城建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信业城建公司与中煤七十二公司、中建三局三公司、中建西北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信业城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中建三局三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法对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双方合同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效情形,一审裁定驳回信业城建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信业城建公司认为工程所在地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信业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