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630执643号
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630民初43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劳务费107480元及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
账户名称:宜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王立新联系电话:0911-462****
本院地址:宜川县石沟坪邮编:716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虛假诉讼、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