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朝林,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哲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薛 雄
书记员 李晨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