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71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146166086。
法定代表人:李朝林,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1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