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广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146166086。

法定代表人:李朝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华明(该公司员工),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9147009W。

法定代表人:林奇,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工程余款7185100元及利息、支付保证金9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蓬溪县××村的不动产(主题宾馆等),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洪沁